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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10-2 07:41

“简单问责”仍难强化政商“猫鼠关系”

  这是一组令人尴尬的数据:9月份,各地因安全事故、食品卫生事件共免去19名渎职高官职务,其中最高职务为正部级。而就在1个多月前,一场由多个部委参与的“安全生产百日督察行动”刚刚结束,其中仅专项督察就涉及18个行业。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即将过去的9月成为一个黑色的事故多发月?19名高官下马带来的官场冲击波能从本质上杜绝事故高发的态势吗?官员问责制常态化能否解决政府管制绩效差的问题?带着这些疑惑,本报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政府管理问题的中央党校研究室赵杰博士。规律性失误凸显管理失效,而非天灾人祸  记者:9月的中国政坛又刮起一场问责风暴,一个月内先后有19名高官被免职。不少人呼吁,应该借此机会让官员问责制常态化,以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态势。你对这种呼吁怎么评价?  赵杰:19名高官被问责,虽然能舒缓民意,对更多官员产生震慑作用,但是,民众的诉求点不应仅仅集中在问责常态化上。因为,从2001年的广西南丹矿井透水事故、到2003年的非典事件,虽然一直有高官被问责下马,但是全国安全事件高发的态势不仅没有被控制住,反而更加恶化。这说明什么?说明单纯一个问责制常态化是解决不了问题的,各种安全漏洞规律性的爆发,说明我们的社会性管制存在体制性漏洞。换言之,是管理不科学造成了事故频发,这是个系统问题,因此,只靠问责制局部的“点”,仍无法解决全局性的管制绩效问题。  按照现代政府管制理论,政府部门主要承担两种管制:一个是经济型管制,主要管价格;一个是社会型管制,主要管理经济活动带来的各种外部性,尤其是负的外部性。像矿难、爆炸、食品卫生事件等都属于经济活动带来的负的外部性。我们的政府,很大程度上仍然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,处理新的经济活动带来的外部性,必然出现管理理念不科学、管理流程不匹配、管理独立于社会公众之外封闭运作、管理绩效差等问题。  记者:近些年来,无论是质检总局,还是卫生部、安全生产总局等,这些关系人民基本生命安全的部门,其地位一直是在上升的,对他们的物质保障也一直在加强。为什么事故依然层出不穷?  赵杰:近些年来,中央政府的思路是,哪个部门出问题出事故多,就加强哪个部门的力量。这种思路本来无可厚非,但是,实际运行中,这种“加强”往往只是一些人力、硬件、权力上的加强,而没有对其法制化程度、监督机制、责任追查机制进行很好的梳理,缺乏对管制者管制权力的法制化、公众化的约束,缺乏对“管制者——管制对象——社会公众参与”这个管制系统的机理、机制的研究和突破。  经济学上有一个“管理者被俘获理论”,说的是被管理者天然有收买管理者的利益冲动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应该是猫和老鼠的关系,如果不对这种关系进行强化,那么管理者随时可能被“俘获”。事实也证明,来自政府的物质、物力、级别、硬件的“加强”,远远比不上来自“煤老板”、“舞厅老板”等的市场力量“公关”的力量大。三鹿奶粉事件早在3月份就已经露出苗头,为何能一再被瞒报?  深圳“舞王”出事前,有关部门刚对该地区进行过两次安全排查,而“舞王”居然不在名单上。如果不能从公众参与政府管制的角度,对这个将细节放过(而恰恰细节之中就有“魔鬼”),最终酿成大祸的管制环境(包括责任人、管理体制),进行系统性的改造,猫和老鼠的管制难题,就会仍然深深扎根在我们的政府体系内部。随时,都会有安全事故光临。单纯问责制无法提高管制绩效  记者:检索一下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开始关于“安全生产百日督察行动”的相关新闻,不难发现,各级政府部门都对这一文件进行了一字不漏的“转发”,文件的宣贯可谓及时到位。遗憾的是,没有任何一级政府或者监管部门,在新闻媒体上披露过任何一次督察的结果。这是否也是社会性管理部门对自身监管责任的一种漠视和疏忽?  赵杰:企业和社会管制部门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,如果只强调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,而忽视政府的监管责任,这对矛盾还是无法解决。从南丹矿难、松花江污染事件以来,社会各界对“企业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”这一理念可谓充分理解了,但是对政府的监管责任,尤其是日常监管责任,还不甚明了。  记者:这次问责风暴是否已经显现出政府在监管思路方面的转变?  赵杰:9月份的问责风暴,最突出的意义是,说明中央正在从传统的重视企业这一安全生产主体,转移到重视政府部门这一监管主体。若能以此为突破口和契机,理顺对监管主体的责任、义务、权力对应关系,将监管者放置于公众参与的“汪洋大海”之中,我们就能超越单纯的就事论事的官员问责,逐步走出管制困境。当然,连续19名官员的下马,必然也会带来很强的官场冲击波,会让官员心中形成一种问责预期,那就是,出多大的事就会有相应多大的官被免职。有权必有责、有权必担责的行政意识,必然会在官员头脑中打下印记。  民众还应该避免另外一种误区,那就是只要问责了事情似乎也就完了。目前国内的问责制与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无论是处罚力度还是机制上,都有很大差距。首先是管理手段超越了管理目的,罚款、检查超越了查疑、补漏,寓管理于牌照发放之中,寓管理于资格审查之中,寓管理于管制者内部“一手遮天”之中。问责文化停留在事故发生后,没有在整个政府活动全过程扎根。其次是以党纪政纪的调查、处罚,取代司法调查、国法惩戒。第三,问责的机制和效果导致换人换不了机制,撤一人职不能儆百人行,惩前不能毖后。被免职的官员异地、异位做官“复出”的事件时有发生。相关评论见A15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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